法律分析:共同共有的财产同样可作为被执行的对象。由于共有财产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享有,被执行人的财产隐藏在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之中,应该对其有限制和区分地进行强制执行。对共有财产执行之前先完成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叫做析产。共有财产执行中的析产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由共同共有人自行达成内部分割协议,但所达成的分割协议必须要经过债权人也就是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这是由于其他共有人一般与被执行人关系较为紧密,共同共有中更是具有特殊关系,很容易串通一起,故意使被执行人少分财产。所以,为了内部协议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内部财产分割协议必须要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第二种,共有人内部无法达成协议,或申请执行人对内部分割协议不认可。这时候,任何一个共有人都可以提出一个析产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完成共有财产的分割。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只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因此,共同共有人很可能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为了阻却执行,而怠于提起析产诉讼。第三种,如果共有人内部自己不分割,也不提起析产之诉,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怠于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法院将无法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被执行人)名下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确认被执行人所占财产份额,为后续执行打下基础,这就是代位析产诉讼。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 (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设立,既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析产诉讼来实现债权的权利,避免被执行人借财产共有关系这一法律外衣来逃避债务,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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