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正常情况下,春节期间月嫂是需要正常上岗工作,所以任何家政公司都不能以春节假期为由拒绝给客户继续提供服务工作,但是对于工资发放来说,确实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来进行发放,春节法定假日规定是三天,在谈好原来价格基础上,确定每天发放薪水标准,然后在这三天假期按照三倍工资发放即可。国家现有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月嫂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是自己和雇主签订的合同,就不存在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服务关系,如果是经过家政中介公司,和中介公司签约,那么,服务员就是家政公司员工。因此,法定休假日月嫂是否有双倍的工资,只能是雇主和保姆事先约定好,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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