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等。股票分为记名股票以及无记名股票。
一、公司上市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一)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二)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2)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3)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4)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5)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考虑分红、追加等原因调整后的折算价)触及或跌破预警线时,信托经理应于当日通知交易对手做好追加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并在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追加的保证金或质押股票要满足如下要求:(标的股票市值+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追加保证金)≥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160%。
受让价格=股票收益权转让金额(融资金额)÷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数。
原则上仅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折算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预警线时,交易对手方可申请取回追加的保证金或解除追加股票的质押,且取回或解质后,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预警线。
信托业务决策后,信托经理应关注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若在信托成立之前,标的股票价格触及或跌破预警线,原则上该笔信托业务应终止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