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申诉有没有规定期限
刑事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定性,即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并没有规定期限,不管一个案件经过处理后经过多长时间,申诉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诉,且只要刑事申诉是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受理,不得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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