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一、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和休假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制度可规定,每一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休假计算周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一次性或分期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计算,休假时间和次数由公司决定,员工的申请可以作为公司决定的参考。带薪年休假于每年12月31日清零,从下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未休完、并且未转移跨年度休假、也未申请放弃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年休假将于当年度计发加班费。若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书面申请跨年度休年休假,但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春节前全部休完。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且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个人因素与离职
1、个人因素通过期望与价值影响离职。
2、期望与价值存在需求的方向和大小两个维度,可接受与不可接受两种水平,当前与长远两种形式。
3、离职发生在不可接受范围中。离职过程极有可能发生在两种水平的界面上。
4、两种水平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所以离职决策是动态与非确定性决策。
5、两种水平的动态变化不仅来自个人因素,还来自个人对市场的知觉变化。知觉变化受可及信息影响,其中包括寻职行为信息。寻职难易影响对劳力市场的知觉,进而影响期望与价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