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两种犯罪行为,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作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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