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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罚规定是什么?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该罪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要求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私分。客观方面要求违反国家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情况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语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单位犯罪主体、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所有权作为直接客体,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然而,如果相关行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可以被豁免。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法律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以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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