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1、拆迁人应按照本条例给予拆迁人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地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的评价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施房屋所有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和交换房屋的价格,结算所有权交换的差额。拆除非公益事业家的附属物,不交换产权,拆除者给予货币补偿。
5、拆除公益事业用房时,拆除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所有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租赁人租赁,被拆除的人必须与原房屋租赁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户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保证的法律执行。10.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排补助费的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旋转住宅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排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配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旋转室的使用者必须按时退出旋转室。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对于自己安排住所的被拆迁人和住宅租赁人,从过期的月份开始必须增加临时配置补助费的周转住宅的使用者,从过期的月份开始必须支付临时配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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