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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期处罚规定

2023-09-2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过期药品认定为劣药,其处罚标准为:
1、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过期药品最低罚款是,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药品过期,不仅仅只看有效期,有些药品虽然仍在有效期内,但可能已失去药效。如:该冷藏的没冷藏,该密封的没密封,极易导致药品变质失效,包括出现糖浆发霉、蜜丸生虫、维生素类氧化、抗生素类降解、蛋白类变性等现象。
还有些特殊药品,有效期与开封日期密切相关:
(1)眼药水:开封时间超过1个月,建议将其视为过期药品,因为开封后的眼药水极易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被泪液及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建议开封后1个月内用完;
(2)瓶装口服液:开封后,在其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时间一般在2个月左右;
分包装药品:零散类药品建议1个月内用完;
胰岛素:开封之前放冰箱冷藏,一旦开封启用,放室温下不超过1个月;
(3)硝酸甘油:开封后只有半年的有效期,超期服用药效下降,不能发挥其缓解心绞痛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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