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的李某与王某是远房亲戚。2001年8月,王某因给儿子找工作,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李某考虑到王某生活条件较差,一直没有向王某索要欠款。2004年10月,两人因发生纠纷,李某于是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却一直不提归还之事。李某无奈于同年11月将王某诉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某承认自己借李某5000元钱的事实,但辩称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庭审理认为王某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遂驳回了王某的主张,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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