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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所需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民间借贷担保人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下:担保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法律规定,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合格的保证主体。包括法律允许的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不得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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