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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因素有哪些?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包括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解散和公司破产。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原因可能是营业期限届满、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等。政府命令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共利益。公司破产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财产将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有:

(1)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结语

解散公司引起的清算可以由股东会决议、政府命令或公司破产等原因引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事业无法完成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法、危害公共利益等严重情况。而公司破产后,根据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上是解散公司引起的清算的主要原因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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