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谁签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就填谁。劳动仲裁是现在劳动中用来解决自己工作权益遇到侵害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在遇到了用人单位不发工资、违规换岗等等的时候,都会去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是劳动者,被申请人就是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
一、劳务派遣可以换岗吗
现在社会当中随着国家义务教育的展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综合性人才,可以适应多种岗位的就职,所以劳动者在公司内部或者是外部进行岗位调换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劳务派遣不可以换岗,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的约定不能更改。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公司不给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不给发工资的解决方式如下: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3、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劳动仲裁的基本流程是: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5、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辞职后要是公司不发工资的话,解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及时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资。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等。
三、离职后可以劳动仲裁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而离职,或者在离职后发现单位侵犯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动者在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劳动者离职后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事由以及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看是否与自己接下来的安排有冲突,劳动仲裁只要没过申请时效都可以申请。此时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离职后申请仲裁的时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仲裁适用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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