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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赔偿河道两岸的房屋拆除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河道两岸房屋拆除需按房屋价值确定赔偿,征收决定需给予相应补偿。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19条。签拆迁协议需注意主体合法性、明确条款、违约责任、履行程序,并审查补偿合同是否不利。

法律分析

对于河道两岸房屋的拆除,其赔偿金额将依据房屋的价值来确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签拆迁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拆迁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包括: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3、约定违约责任;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

结语

房屋征收的补偿金额将依据房屋价值确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签拆迁协议时需要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以及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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