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可以建商品房,但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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