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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2020-01-0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条件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生效条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

二、没有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合同一定是无效合同吗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在诉讼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另外合同仅取得规划许可证还不足以说明合同有效,有效的合同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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