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者如何申请赔偿?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未报案或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集资诈骗受害人无法获得返还款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尝试追索赔偿,但通常意义不大。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追索赔偿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司法机关无法保证及时赔付。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

1、未报案的,在侦查中,可能已经查明是受害人;

2、未报案,侦查中又没有发现的,那等于不存在。

对于集资诈骗款的返还,一般会由专案小组进行专门的处理,受骗群众一般要先进行登记,再根据总的诈骗款与追回款,计算出返还比例,然后按比例返还。没有报案,侦查中也示发现,又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自然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部分已经查明受害人的具体事实,只需要同案起诉即可。检察机关会告诉受害人有追诉权利,并告诉受害人案件进程,如何递交诉状。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则司法机关无法保证你的赔付会及时性。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仍然对被告拥有追索权,在获得赔偿之前都可以追索。但通常意义不大。

不过,受害人在刑事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承担诉讼费,有这种机会给你,可以尝试追索。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没有报案,侦查中也示发现,又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自然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对于未报案的集资诈骗案件,若在侦查中已查明受害人身份,则有可能返还受骗群众的款项;而若未报案且侦查中未发现受害人身份,则无法获得返还。对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若刑事部分已查明受害人事实,可直接同案起诉,但若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则赔付可能受限。然而,在刑事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诉讼费用,可以尝试追索损失。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最新修正案,该罪的死刑罪名已被取消。总之,未报案、侦查中未发现且未进行权利登记的案件无法获得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