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3年8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该条是最早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行政法规。
(二)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六十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劳动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一般法理,自1995年1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当适用《劳动法》有关“六十日”的时效规定。也即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修改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六个月”的时效规定被废止。
(三)(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多年的实务经验证明,《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劳动仲裁时效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在起草、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期间,立法机关总结了《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以及深入探讨后,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明确地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从法律上再次延长了仲裁时效,避免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
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还有补救吗
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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