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听证的原则
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
2、取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3、事先告知原则
举行听证,作出强拆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在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
二、强制拆迁听证的原则及流程
1、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事人作最后陈述;
7、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9、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10、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强制拆迁听证会的举行法规
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就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
(九)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四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参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书面通知告知的听证会开始时间30分钟内,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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