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可以随意进行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并经过相应的登记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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