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又称创始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发起人协议,申请设立公司,认购公司股份,并对设立公司负责的人,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有哪些要求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有以下要求:1.发起人人数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无上限,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对人数也就无上限。特别规定: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2.发起人资格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及时保证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3.发起人义务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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