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随时辞职,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双倍工资。证明劳动关系可依据工资支付凭证、身份证件、招工记录、考勤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并支付25%的赔偿费用。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可按正常流程离职,但超过一年可能无法索要赔偿。默认公司不签合同将损害员工权益,建议提出签约要求,如拒绝可立即离职,否则对个人不利。
法律分析
一、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辞工要几天能走?
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十九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就能辞职,但是,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也在用人单位工作了有很长时间,这样的状态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是很常见的,如果是这样,建议职工最好也是按照正常的流程离职,在超过一年了的情况下,恐怕都不能再跟公司索要经济赔偿了。
公司不签合同的这种行为就是在肆无忌惮的践踏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员工可以在跟公司提出签合同,但是被公司拒绝了的情形之下马上就离职。如果当初没有提出任何的要求,心甘情愿的默认了公司这样侵犯自己权益的做法,后期突然又不跟公司打招呼就离职的话,对员工个人也很不利。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者在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改正、赔偿劳动者损失等。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按正常流程操作,超过一年后可能无法要求经济赔偿。同时,员工应当及时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避免默认公司侵犯自身权益的做法,对个人利益也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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