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缓刑社区不收留,会被监禁吗?
不会。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要进行社区矫正,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前,要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征询其是否同意接受该人社区矫正,如果被拒绝,法院一般就不会判处缓刑了。
二、要接受缓刑社区矫正,那缓刑社区矫正的流程是怎么样?
缓刑社区矫正期满的,由司法所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场,宣告结束后,由县级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抄送县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需要被社区矫正的人去派出所办理手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
法律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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