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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假药”的认定

2020-06-1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假药”的认定

对于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认识不一:其一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其二认为,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无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可认定为生产假药罪,如果无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经销的药品是假药就应该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则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笔者认为,判定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关键在于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假药”。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某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已有特定的涵义,通常即以此特定涵义来运用这些用语。”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因此,这里的假药就是法定的规范用语,它在法律的语言中被赋予了特定含义,假药认定只能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根据,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以此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依照该法未经批准而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所以无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就显然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

那么,无经营销售资格的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属于销售假药呢?这同样取决于其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药。据此,如果其销售的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药之一或以假药论的药品之一,就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经营销售药品的资格。如果其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不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以假药论的药品和非药品,那么纵然没有经营销售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也不属于本罪中的销售假药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而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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