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包括提起诉讼的检察院,罪犯及其代理律师。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送达给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该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辅以相应的党纪、政纪的处理或劳动、人事关系的调整),没有单位的则送达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
一、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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