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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量刑为什么这么低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人贩子量刑低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要是人贩子抓到就要判处死刑,那么,当警察来解救被拐走的孩子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人贩子很有可能因为自己抓到也是死,会破罐子破摔,跟孩子同归于尽。以前,要是警察来了,他们可能会第一时间逃跑,不会去管那些拐卖来的孩子。所以要是抓到就被判处死刑,会给解救这些被拐卖的孩子,带来很大的阻力。
2、会导致失踪人口案子越来越多,人贩子可能拐卖孩子的时候,方式越来越隐秘,手段越来越高明,警方在调查取证时会越来越难,因为孩子的记忆力是有限的,很多拐卖的孩子,如果后来不是警察找上门来,他们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是小时候被人贩子拐卖给现在的父母的。所以人贩子不能轻易判处死刑。
3、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就同动物买卖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应该在源头上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儿童这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在人贩子的身上。如果没有市场,人贩子也不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拐卖孩子。所以要想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还是要先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孩子的市场存在。
一、如何举报人贩子
(1)举报途径
拐卖妇女儿童不仅是犯罪行为,其对于被拐者家庭的伤害也是极大的,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种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或者110公安报警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举报热线或者邮箱进行举报,或者亲自前往当地派出所举报。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2)举报材料
在举报时,只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不一定需要具体证据,但应尽可能的多提供信息,以便警方更顺利地开展营救工作。
(3)匿名举报
提到举报,大家最怕的就是被犯罪嫌疑人报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如果举报人需要匿名举报的,可以在举报时像工作人员说明。
二、人贩子拐卖儿童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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