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生补开休养证明,说明不需要继续休养,没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03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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