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宅基地复垦政策,是一项2011年以来才开始试点的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是必须要符合重庆宅基地复垦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才能申请实施,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一项福利工程。
由于复垦工作是一项新工作,各项规定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2011年的时候,执行的是是当时的政策,其中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严格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中规定,测绘单位应根据“二调”现状图进行规划设计;涪府办发【2012】14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参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中,明确要求必须有土地权属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申请复垦你所指宅基地由于自行复垦时间太早,“二调”现状图上显示不出你所指宅基地。因此你的宅基地在2011年未申报成功。而你们队长的房屋在“二调”现状图上有显示,并能提供出土地权属证明,所以成功申报了复垦。
在2011年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二调”现状图有一定遗漏,因“二调”现状图上无显示,而无法纳入复垦的房屋全市大量存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在2013年做出政策完善调整,不把“二调”现状图作为是否纳入复垦的硬性条件,并制定出了渝国土房管【2014】319文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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