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四要件有: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