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权利查阅卷宗。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查询卷宗资料的,只能由代理律师进行查阅。
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
一、已结刑事案件卷宗查阅
已结刑事案件卷宗查阅去人民检察院即可,不过要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只有辩护人才可以查阅。卷宗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收藏的,只有在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抄录或者是翻阅,其他人是不可以看的。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当事人复印刑案卷宗会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参考类似案例《律师将刑事案卷给被告人亲属是否构成犯罪引争议》、《安徽律师擅自透露刑事案件卷宗被法院定罪判刑》。
三、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阅卷
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阅卷。
侦查阶段还没有卷宗生成,律师是无权也没办法阅卷的,也就谈不上违规。案件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生成卷宗,这时律师是有权利阅卷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了解案情:
1、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3、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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