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男,1943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x县人,**公司高级工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二条**室
电话:
被告:夏,女,1950年8月4日生,汉族,河北涞水县人,**公司干部
住址:同原告
电话:
案由:腾房
诉讼请求:
1、判令夏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搬出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夏于20xx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离婚(附判决书复印件)。关于住房问题的判决是“坐落在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室其中大间由刘暂住(待再婚或另有住房时止)。”
夏住房已有多年,始终隐瞒不报,根据二审判决,夏在其他地方有房屋承租权或者有产权房时,应该无条件腾房搬出。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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