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省南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州市人民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的部门经理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申请人:华鸟煤业有限公司高鸟分公司
地址:xx市永四县斧头镇高鸟煤矿
法定代表人:段 电话:
被申请人:华鸟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州市苏仙区东风路28号规格中心大楼15楼
法定代表人:刘 电话:
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448462.35元;
2、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伍万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鸟分公司于20xx年9月1日签订《华鸟煤业有限公司高鸟煤矿技改工程综合楼精装修与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总价的90%的工程款,另10%工程款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没有出现质量争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该工程于20xx年元月10日验收合格,20xx年元月10日质保期期满,质保期内双方无质量争议。20xx年4月12日作出工程计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1148462.35元(其中合同初始约定包干价为896800元,之后应被申请人要求增加工程量而产生的工程造价271662.35元,根据合同扣除2万元,审定金额总计为1148462.35元),该审定金额双方均签订认可。至工程验收合格止,被申请人只支付了申请人工程款70万元,按合同约定及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448462.35元。申请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多次向二被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二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搪塞和推延,以至于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 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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