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住所地:
送达地址:x市会展路128号国际会展中心十号6C06-08室(周俊奇)收
被告:xx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经营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7日,原告xx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于20xx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20xx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xx年6月27日,尚有*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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