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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与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需要行为人故意以奸淫为目的,并判处最多五年有期徒刑。在侦查阶段获得谅解也会判刑,但如果证明犯罪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妇女的权利、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以及行为人的故意奸淫目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性侵害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分析

一、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

构成强奸行为,涉嫌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强奸已满14周岁的妇女,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才会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上的妇女发生关系,要求要用暴力等强制性的手段,不顾妇女意愿强奸妇女的,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不是同意,只要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需要对行为人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并且以奸淫为目的。认定强奸罪之后,在侦查阶段得到谅解也是会判刑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对于行为人而言,如果其不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双方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然而,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则应被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侦查阶段,如果能证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害,也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特定职责人员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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