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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