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司员工给公司作证的效力
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正常的民事诉讼中,能作为证据的有物证、当事人的陈述,影音资料、证人证言,而相对于其他几项相比,证人证言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法律规定,能作为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人,必须与此其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像原告或被告的亲属,代理人均无法成为证人。
1.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是因生活压力导致精神上出现问题的人,年龄太小,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的人,不能正确表达或陈述案发当时情况的人,智力有问题的人,这些人无法成为证人提供证言,因为其精神状态或者思想方式对于案发时发生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分不清是非的情况,其证言不具备真实可靠性。
2.法律规定,证人不限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个人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民族等,只要证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且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清楚明白的向法官和其他人表达出来,那么其证言是有效的。
3.为确定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需要在法庭上当事人会对证人提供证言进行反驳或质询,所有证人需要出庭,不过如若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
二、证言效力的确认
对于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会根据证人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和与当事人的质询进行判断。
1.如若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对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无任何证人主观猜测,并且这些证人与此起案件不会产生利害关系,而且对方无证据证明证人证言无效时,该证人的证言具备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案件进行客观陈述,然而对方有证据证明证人的陈述不正确,则该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3.一则案件存在多名证人,但证人们的陈述存在矛盾,这时法院没有能力查清证人证言真假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4.证人出庭提供证言作证,但对方提交出证据证明该证人在此起案件中有利可图的,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5.证人第一次出庭提供了一份证言,但第二次出庭时却又推翻了其证言,如果证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证言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陈述,则法院要按照其第一次证言进行判断。
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大多数诉讼案件当中,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而被告为了反驳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可见证据在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其中证人证言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能否被采用还需要经过查实。
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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