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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2-03-1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混淆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利用相关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做处罚;

2、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视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3倍的罚款;

二、公用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的处理企业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规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5-20万元的罚款。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政府的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是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政党流通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

五、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途径,商品做让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1-20万元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负担民事责任。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

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七、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倾销行为时,受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的赔偿。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处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受到搭售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理经营者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处理投标者串通投标商抬高标价或者是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使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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