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员的义务:
(1)保安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依约保护客户的安全。
(2)保安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3)保安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保安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保安员要依约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服务单位的商业机密。
(6)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服务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巡逻守护等职责。
二、保安员的权利:
(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3)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还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同时还依法享有休息,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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