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 范围不包括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 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室内游泳池、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 商品房 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 房产税 ;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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