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
(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确定
1、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项目计算,即按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之和确定。退休人员按退 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
2、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项目加绩效工资项目计算,即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10%工资、教护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项目(统一按每人每月1400元)之和确定。退休人员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
3、对在编和编外(自招协议合同工)人员混合参保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金政办发〔2012〕137号文件规定申报,其在编和编外人员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应不低于59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统一按 每月1400元确定)。未按规定申报的,对月缴费基数不足5900元的人员,由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按5900元核定征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申报执行。退休 人员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省部属企业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参保单位,按金政办发〔2012〕137号文件规定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应不低于5900元。未按规定申报的,今后按企业单位性质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申报执行。申报退休人员退休费,平均不得高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平均退休费4860元。
5、其它属地管理的省部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省社保中心核定,盖章后申报。
法律依据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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