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有宣判的权力但对公司经济性债务没有强制执法权,换句话说,你可以有钱不还;(二)债主雇自己公司的员工去公司蹲点上班,趁机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办公,赖在公司要钱走人。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决策领导不在公司,他们也是无功而返;如果被堵在公司,可派遣公司办事干练员工或者女性员工联合物业保安将他们驱赶出去。(三)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通常是不合法的组织或者公司。注意这些人的办事方式都是套着合法的手段做不合法的事情,只要注意保护自己,收集证据,可向当地司法机构申请个人保护,甚至可以起诉债务公司。
讨债公司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财务公司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在香港称为收数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账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讨债公司的客源主要来自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另外也有一般公司及个人等。有关个案都是因为客户拖欠还款或货款、服务费数个月不等,再由有关公司的信贷或法务部门将个案转交讨债公司处理。而有些公司则是将债权标售给讨债公司,讨债公司付款给原来的债权公司以让该公司冲销未收账款,再由讨债公司自行向债务人追讨债款。金融机构通过讨债公司收回债款,是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和获得原定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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