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使用权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的产物。新准则下,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而言都不再进行区分,都要通过统一设置的"使用权资产"科目进行处理,你就干脆将使用权资产当作与你熟悉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相互并列的一类资产。
1、使用权资产核算的是承租人取得并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过去,对于经营租赁,这个使用权是不量化为表内资产进行核算的;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我们则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租赁资产直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表内核算。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虽然纳入表内,但是使用权资产并不等同于租赁资产本身。承租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一辆汽车(不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使用权资产不是指这辆车本身,而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这辆车的权利。
2、由于承租人可能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多项使用权资产,因此实际核算时需要进一步根据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在承租人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使用权资产需要单独列示。
4、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取得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原价)确认使用权资产。这里的租赁期开始日就是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说的通俗一些就是承租人在这一天取得了租赁资产在这一段时间的控制权,可以控制该使用权资产。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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