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有以下内容: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农村土地确权对解决以上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土地确权颁证有何不同
与第一次承包确权不同的是,此次确权工作有专业技术人员作业测绘,对权属、地类、界线进行核实,准确登记土地信息,承包地信息和档案准确保存在政府的电脑和档案馆里并为承包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的耕地有更为精准的信息和身份证;图纸上的承包地位置一目了然;新证地籍四至(四邻)更为清晰。
二、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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