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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2021-12-2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对于下列问题,经营者还需承担行政责任: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还需要对什么样的问题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下列问题,经营者还需承担行政责任: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制裁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

行政制裁,指的是对行政违法人依法使其负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特点是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广泛性;制裁手段的强制性;程序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哪种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指的是对行政违法人依法使其负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特点是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广泛性;制裁手段的强制性;程序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哪种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指的是对行政违法人依法使其负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特点是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广泛性;制裁手段的强制性;程序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制裁属于行政责任的哪一种承担方式?

行政制裁,指的是对行政违法人依法使其负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特点是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广泛性;制裁手段的强制性;程序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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