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怎么处理
1、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二、超范围经营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转出
1、法律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律规定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法律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或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法律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些情形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若未依法律规定收缴发票,可以自开发票。对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被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收缴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由此,若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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