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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