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指导监督。物业由物业管理处管理,根据约定和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和业主安全。招投标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必须招标,使用国有资金或外部资金的项目也必须招标。招标工作由招标办负责,属于建委的下属单位。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哪个部门管理,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另外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物业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物业归物业管理处管理。
物业公司归物业管理处管,物业管理处有些城市设在城市管理局,有些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建筑物内、外的公共设备及相关场地、绿化、道路等,也包括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础、承重墙体、楼板、屋顶、走廊通道等都在小区物业管辖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招标办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属于建委的下属二级单位(不是建委的某个科室,而是二级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处可以设在城市管理局或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招标办属于建委的下属二级单位,负责招投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由法律或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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