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至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需要开庭审理的,在开庭审理过程当中,需要对于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弄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出公平的判决,至于具体的开立的时间,应当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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