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一,具体概述如下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 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拓展资料
(一)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法律依据
《户籍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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