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符合及时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嘉奖一般不超过参评公务员总数的30%,记三等功不超过10%,记二等功不超过3%,记一等功不超过0.5%。对参评公务员人数较少、授予称号、给予公务员集体的及时奖励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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